XX县民政局信息发布协调办法

投稿人:风里… 发布时间:2016/10/22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5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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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民政局信息发布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确保民政系统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股室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单位、股室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媒体、网络上及时发布非涉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经明确的内容,由责任单位、股室负责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后进行公开。

  第六条法律、法规和我县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需要审核的,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股室的,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股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股室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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