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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和指导乡镇人大工作办法
(2016年9月15日自治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提高人大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xx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人大会常委会联系和指导乡镇人大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二)征求乡镇人大对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代表工作和机关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指导乡镇人大做好换届选举及代表工作,依法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四)委托乡镇人大组织本行政区域选举的自治县人大代表开展代表活动,参加“人大代表之家”和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
(五)指导乡镇人大的决定、决议等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工作。
(六)及时办理乡镇人大的请示及需要指导的事项。
(七)研究乡镇人大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和推广乡镇人大工作经验。
第三条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和指导乡镇人大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参加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委托乡镇人大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
(二)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列席或参加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各工委(办)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通过召开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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