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乡镇党政各级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乡机关各部门、各村、社区各级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确保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黑政发[2012]44号、齐政发[2012]57号、拜安发(201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升乡行政区域内乡机关各部门、各村、社区和镇直各单位各级干部。
第三条 乡机关各部门、各村、社区和乡直各单位各级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各级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各级干部对所在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乡机关各部门、各村、社区各级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级干部既要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
第二章 乡党政各级干部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各村、社区和乡直各部门党组织主要领导按照“党政同责、同责同负”原则,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部署执行;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组织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一并研究部署;
(三)定期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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