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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县委巡查工作保密规定
为适应巡查工作要求,加强县委巡查机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保密委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县委巡查机构全体人员。
第二条 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扩散巡查工作秘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得向涉及巡查发现问题线索的当事人及其亲友泄露有关情况。
第三条 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或透露巡查来信来访中涉及的举报、控告以及深入了解的有关内容,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或控告的内容、有关领导批示、举报人的情况等。
第四条 驻点巡查期间,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对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线索等,必须制定具体的保密方案,明确责任人;对涉及重要问题线索的相关材料,应采取保密措施,严防丢失。
第五条 不准携带涉密材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第六条 不得使用非县委巡查机构统一配发的涉秘电脑打印问题线索材料,不得委托驻地宾馆或联络人员代为保管巡查材料和涉密文件、资料;应委派专人或通过机要交通通信部门传递巡查工作涉秘材料,密件须加贴密封条。
第七条 巡查报告及其他有关重要材料,应按规定确定密级和期限,妥善保管,按规定立卷归档;未经批准、未对外公开前不得向外透露。
第八条 对移送的问题线索等材料,应严格履行登记和交接手续,填写移交材料审批表;不得对外提供巡查谈话记录、座谈会记录等,若因工作需要,确需提供的,须经巡查组或巡查办负责同志批准,必要时,报县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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