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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正正义与法治
一般来说,一旦对某个问题形成了一种强烈的道德共识或者政治共识,观察者也许就能对解决问题的法律决定之可靠性做出自信的判断,因此如果试着寻求一种正义的首要原则,一种政治/道德的规范,可以作为法律责任的基础。
校正正义概念出亚里士多德,见《尼各马可伦理学》。按亚里士多德之观点,究竟是好人欺骗了坏人还是坏人欺骗了好人,这无关紧要,通奸是好人还是坏人,也无关紧要,法律所关注的只是伤害本身的特点,并将双方时视作同等,是否一方不公而另一受到了不公,是否一方造成了伤害而另一方受到了伤害。法官的行为被称为公正,这种公正是由交易发生前后的等量构成的。亚里士多德提到了销售,购买,借贷,抵押和其他作为自愿交易的例子,并提到偷窃、谋杀、以及其他作为非自愿的例子。
这些主要是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我们需要对此作些讨论,也许这里应该注意三点:1,纠偏为正的义务并不仅仅基于伤害的事实,而是基于并存的伤害和不公行为,至于什么是不公或不公行为,亚里士多德曾认为只有故意的不公或是不公正的行为。2,个人的道德优劣被忽略了3,亚里士多德的写作背景是他所处时代的雅典法律制度。当时不仅侵权和违反合同,而且犯罪,都是私人个体提起诉讼的。
许多人都把这个视为指导法律研究的一个很有吸引力的原则,特别是在侵权和违反合同这样一些法律领域中。如《物权法》第九十二条,《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可以看出法律也体现了这个原则,我国的调解制度,也体现了这点(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这看起来就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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