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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局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讲课稿
各位领导,大家好!今天很高兴受邀来到县规划局与大家共同交流探讨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问题,我主要从五个方面与大家交流,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规划部门容易触犯的职务犯罪罪名及法律适用。 在法律体系中,我们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容易触犯的职务犯罪罪名有哪些哩?下面我进行一一介绍。 1、贪污罪 根据刑法规定,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①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②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也就是个人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贪污特定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的,应立案侦察。有人可能会想,立案标准是5000元,那我只贪污4900元,而且不是以上所列的几种特定款物。这里,我告诉大家,法律规定的数额应累计计算,一次不够5000,两次不够,三次总够了吧?有句话叫做“人心不足蛇吞象”,钱的诱惑力是特别大的,几乎任何人都难以抵抗。只要有了第一次,尝到了不劳而获的甜头,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甚至越陷越深,不能自拔。所以,有句话说:“莫伸手,身手必被捉!” 2、受贿罪 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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