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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扎实做好交通运输安全
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之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特点之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这两个特点的出发点是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新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是,具体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法: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肇事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新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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