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政系统党员先进性标准的认识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05/3/22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23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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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活动,是党的十六大作出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实施这一战略部署的一个基础性工作,就是通过思想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正确认识党的先进性与党员先进性的关系,以及通过怎样的努力使自己符合党员先进性标准。  那么,在国际国内形势不断发展变化的环境中,怎样理解和把握党员先进性的主要标准?如何从新的时代特征出发,科学认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标准?这是一个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问题。下面我结合民政业务谈谈自己对这一问题的一点数粗浅认识:  第一,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标准,要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基本依据。因为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是党员一切行动的准则,在党内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具体说,党的十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二、三条规定的内容,应视为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统一标准,对领导干部还应加上党章第六章34条规定内容。党章对党员义务的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从这种意义上讲,党章的标准就是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标准。  第二,对党员的先进性标准要细化为可操作的具体内容,即与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努力实现“三个服务”,可视为对民政部门广大党员如何保持先进性提出的具体要求。即: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要做好这三个服务,每一个民政部门的党员干部必须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站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最前沿;必须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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