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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业用地宗地分割办法
第一条为加大企业风险化解力度,稳定工业经济运行,强化要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国土部令第4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与《xx县人民政府关于助企强工的若干意见》(平政发〔2014〕22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规范工业用地宗地分割行为。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用地宗地分割是在保持土地使用权人主体不变的前提下,为依法增加企业融资抵押物,化解企业融资难题,企业将一宗工业用地分割成多宗独立宗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办理对象分竣工达产项目、竣工未达产项目和在建项目三类。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宗地进行分割。
1.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
2.土地出让公告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限制分割的;
3.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或剩余年限不足5年的;
4.同一主体已进行过一次宗地分割的(不含在建项目);
5.企业股东意见不一致的;
第五条竣工达产项目宗地分割办法。
(一)宗地分割条件。
1.亩均产值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的竣工达产项目;
2.用地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宗地;
3.项目已经全部投产且已领取土地证、房产证。
(二)宗地分割原则。
1.宗地面积在35000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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