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疗休养的有关规定

投稿人:办 公… 发布时间:2014/11/28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9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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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卫生院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有关规定(2013-2015年)  

(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xx卫生院干部职工疗休养工作,促进我单位疗休养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xx【2010】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现就本单位职工疗休养(2013-2015年)工作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安排职工分年次进行疗休养(2013-2015年)。  

职工疗休养工作必须坚持正确方向。组织疗休养面向广大干部职工,每年安排职工疗休养人数不超过单位在编在职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每位职工三年内只能享有一次疗休养活动(新分配的职工到每一轮回的最后一年去)。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名单将以各科室按均1/3人数加工龄长短选拔为原则,同时应考虑各岗位的实际情况,不得影响本职工作。各科室负责人每年根据以上方法将选出的名单上报本单位经研究核准后参加疗休养。2013年计划安排正式工13名(总人数37人)、临时工5人(总人数15人)参加疗休养活动。  

二、职工疗休养费用报销规定。  

1、疗休养费用每人应控制在3500元以内,正式工费用3500元以内由单位解决,超支部分由个人自负。  

2、临时工疗休养费用在3500元以内,按本院工龄核算相应自负比例费用,具体自负比例如下:工龄≦3年的自负比例为50%,工龄>3年及≦5年的自负比例为45%,工龄>5年及≦10年的自负比例为40%,工龄>10年及≦15年的自负比例为35%,工龄>15年及≦20年的自负比例为30%,工龄>20年的自负25%(最高25%封顶)。疗休养费用在3500元以上的超支部分由个人全额自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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