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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附加条款仍需加强规范
(行业自律和政风建设篇)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6月底以来,旗工商联(总商会)对全旗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使用和签订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此次检查共走访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售楼处共计12户,收集商品房买卖合同20份,重点检查开发商的销售资质、合同文本使用、合同内容、开发商制订的格式条款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此次检查,目前开发商基本能规范地使用由建设部门和工商部门共同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而由开发商和购房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附加格式条款存在问题较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不可抗力”作任意扩大解释。如在条款中表述:不可抗力包括:六级以上的地震;六级以上的大风;24小时内30mm以上的大暴雨;火灾;国家规定的瘟疫;其他不可抗力还包括动乱、空中飞行物或非买卖双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等,此种随意解释扩大了经营者的免责范围,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二、随意扩大附加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中表述: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附加格式条款。但出卖人提供的作为合同补充内容的格式条款,不得与合同正文内容条款约定的内容相违背。而在附加格式条款中又表述为:本附加格式条款与合同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格式条款为准。
三、附加格式条款中规定停车场(库)为出卖人出资建设,其所有权等权益归出卖人拥有。此内容中开发商对公共区域部分的所有权、收益权的表述,与《物权法》相悖。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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