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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集体预留用地的使用与管理办法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发展,各类项目建设的用地需求不断增加,为统筹推进全市项目建设征迁进度,尽量兼顾被征地群众及村(居)集体利益,确保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开、公平,现就全市范围内有关项目建设征迁中村(居)集体预留发展用地规范使用、管理等事项暂行规定如下:
一、规范预留发展用地范围。因中心城区建设、片区改造,产业基地建设等市级项目需要进行征用村(居)集体土地的,要按实际征地规模的一定比例预留行政村(居)集体发展用地。因公(道)路、学校、医院、市民性公园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征地不给予预留用地。
二、预留发展用地实行有偿代征制。预留发展用地由项目业主根据征地情况在项目区内统一规划、预留、代征,由村(居)集体按实际费用支付。
三、统一预留发展用地比例。以村(居)集体为单位,按实际征用土地面积计算预留发展用地,其中,属于中心城区项目建设征地的,预留比例按不高于3%计提,并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中心城区以外项目建设征地的,预留比例按不高于7%计提,并给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预留比例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四、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的审批。以村(居)为单位,在项目建设所需的征地任务完成后(以交地手续办结为准),由村(居)委会向项目业主申请预留发展用地,项目业主按规定向市政府报批,以市政府的批准文件作为预留发展用地使用依据。项目征地未完成的,不得办理预留用地。
五、预留发展用地资产使用形式的选择。村(居)委会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预留发展用地资产的使用形式进行表决。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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