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关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配员不足的问题探讨
【内容摘要】
……在实践中,海事执法人员对配员不足的船舶进行处罚后,有时要求船方写保证书,保证配足船员,若未配备船员引起的后果自负,然后就给予签证,这样做也是不妥的。其实,这样的保证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写保证书并非已纠正了违法行为,已配备了足额船员。一旦船舶发生航行事故,海事管理机构责任难逃,即明知船舶配员不足仍给予签证,将面临《条例》第87条的处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有的海事部门怕承担责任,干脆不给出港船舶签证,让其“逃签”,这样对船方极为不利,船舶到达目的地时,又要遭遇到达地海事部门对其因未办签证的处罚。 《条例》关于配员不足的规定,使得海事执法人员处于两难的境地。如果不予签证,船方就会理直气壮地辩称,其已受到行政处罚,海事部门应该签证,而且根据《条例》的规定,不能直接要求其禁止离港,他们有权开航。如给予签证,明显违反《规则》的规定,若发生水上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正文】 配员不足严重危及水上交通安全,使海事管理机构颇感棘手,成为海事安全管理的顽疾。据统计,很多水上事故就有因配员不足引起的,究其原因乃船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要求,长期带病驾驶酿成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配员不足的船舶仍得以航行,一方面是海事管理机构疏于监管的原因所致,时常以罚代管,未起到水上安全“保护阀”的作用,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先天不足也使得海事管理机构颇为棘手。 本文所称的配员不足是指两个方面:一是船舶未配备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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