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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作为检察工作的基层性工作,贯穿于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加强案件管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保障案件质量。各基层检察院自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以来,在案件监督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实际,对当前案件管理现状做一些探讨,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供参考。
一、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模式下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弊端
长期以来,检察业务管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业务考核为核心的案件管理方式。然而,随着检察业务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粗放型封闭式的案件管理模式逐渐显露出一些弊端。
一是案件流程管理上的弊端。所谓案件流程,即案件从受案、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判决到结案的整个过程。由于各业务部门各自为政,一些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受理、分派随意性较大,分配数量上容易出现不均衡的现象。而且在案件流转过程中,没有一个业务部门能够了解掌握全面情况,这样难免在管理环节出现脱节、空档现象,容易出现监督盲区。
二是案件质量管理上的弊端。目前,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质量管理,主要通过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宏观管理及主诉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的具体管理、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来实现。这种管理模式存在三个问题:通常都是事后监督管理,注重结果管理,忽视过程管理,忽视对案件质量的事前预测和事中矫正;出现重实体考核轻程序考核的现象,无法实现动态的实时管理;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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