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4/9/10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200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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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单位:正阳县民政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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