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经纪人管理办法

投稿人:wo13… 发布时间:2014/8/25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22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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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经纪活动,促进粮食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纪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经纪人,是指活跃在农村市场,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向种粮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销售给粮食经营者、粮食加工企业、养殖业或者其他用途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在荣成市辖区内从事粮食经纪人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粮食经纪人从事收购经济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粮食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经纪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粮食经纪人应具备的条件及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粮食经纪人应具备的条件  

粮食经纪人从事粮食收购经纪业务,必须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具有营业执照和粮食企业的委托、聘用合同。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还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其申请条件按《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年收购量低于30吨的,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连续三年内无刑事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三)了解国家粮食政策和有关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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