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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存在的
一些问题及如何强化监督职责、维护公平正义的思考
铁路检察院是依我国宪法规定设在铁路的专门检察机关,肩负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与安全、保护铁路资产、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而依法对铁路系统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是履行这一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铁检机关的自侦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挖出了不少啃食铁路资产的蛀虫,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但是,铁检机关在成功查办这些案件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研究探讨。
一、铁路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
1、初查侦查化。由于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人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对侦查程序的法律规定日益严格,所以办理自侦案件的重心已经由侦查阶段逐步向初查阶段转移。但是,由于部分侦查人员办案手段单一、办案思维陈旧、重实体轻程序等原因,侦查人员在初查中难免打“擦边球”,采用变相侦查手段初查案件,时有侵犯人权。例如,在侦查中遇到证人不作证或不配合时,就轻易转换其证人身份,将其列为嫌疑人,把询问变讯问,通过加大审讯力度、威胁采取强制措施等施以压力以获得相应的证据;再如,用长时间留置、在讯问室进行询问、连续询问等方式变相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迫使其“配合”侦查人员取证。
2、追求立案数。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数量无疑是衡量检察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指标,不可否认的是通过量化考核方式能够推动检察机关办案的主动性,减少消极怠工现象;但随之也会发展到另一个极端,即为考核、为加分而办案。具体表现出来的弊端之一就是再小的案件只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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