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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领会《监督法》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监督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简称。该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于同日签署第5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实行。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作出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规范的要求。即监督时限更严格,监督内容更具体,监督形式更规范,监督效果更求实。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监督法产生的过程
制定监督法的工作,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六届全国人大开始酝酿到现在出台,历经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前后20年。历时这么长,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的政治性很强,涉及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涉及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这就需要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积累经验,统一认识。多年以来,为了把监督法草案起草好、修改好,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几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探索和实践中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最后,监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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