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关于强化人大代表履职的几点看法和认识
【导读】
……我们在座的一些代表,不能认为村委会主任、派出所民警就是你的职务,当代表就是开开会、举举手,就完了,其实代表也是你的职务。为什么法律规定不能随便逮捕和审判人大代表,就是为了代表能更好地发言和履职,更好地行使代表的权力。代表的权力义务具体体现在参加会议时,要积极发言、表决、审议;在听报告时,能不能发现问题,能不能发表自己的批评意见建议,如果一言不发,这不行,最起码履职能力就不行。从全国到地方,都在强调代表履职,如果你只能说这个好,那个好,你好、我好、大家好,就失职了。现在很多地方都在搞代表回原选区述职,向选民报告你一年中做了什么,参加了什么活动,有没有去视察、调研,提出了什么意见建议,要如实报告,逼迫代表更好地履职。我们代表不光要监督别人,监督“一府两院”,而且要接受选民的监督,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在这次《代表法》的修改时,对如何更好地保障代表履职,就争论得比较激烈。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邀请,参加过《代表法》草案的征求意见会,对草案中内容哪些是可以的,哪些是倒退的,哪些不能写,写进去是违法的,作为学者,我发表了自己的真实见解。举个例子,在草案中提出,在紧急情况时,主任会议可以许可对代表的逮捕,然后报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备案,因为人大常委会一般是两个月召开一次。我认为不能写进去,为什么呢?在《宪法》、《组织法》和《选举法》中,对处理这种情况规定得比较明确,就是在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批准;在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批准。上位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写进去了就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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