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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法官就是崇高和神圣的代名词,说他崇高是因为他负有履行国家法律权力、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责;说他神圣是因为他与宗教和信仰密不可分,由神职人员逐渐分化演变而来。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总称的“法”,与经过正式任命、具有一定等级、拥有一定决策权的“官”,简单物理相加,便产生了世界近现代史上享有举足轻重地位和作用的“法官”。具有浓厚政治色彩,体现和反映无产阶级专政、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法官”,从最初诞生地苏联借鉴和引进到我国以后,饱含了比法官更深、更丰富的内涵。从狭义上讲,人民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我国的国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从广义上亦即真正含义上看,我国的法官不分等级职务高低,一律可以统称为“人民法官”。我认为法官用“人民”冠名,决不仅仅是称谓上的变化,使我国的法官有别于他国的法官,而是具有极其丰富的、严格的、具体的内在要求。一、“人民法官”的基本内涵法官这个专有名词冠之于人民之后,决不仅仅是称谓上的简单叠加,而是性质上的根本变化,具有了极其丰富的科学内涵,充满了极其严格的职业要求,正本清源,全面深入地把握人民法官的科学内涵,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官的职能作用,使每位人民法官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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