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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论文
优先保障法官内心确信兼顾被告人权利保护
—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经24次会议审议形成《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称“修正案草案二稿”)。尽管仍面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诟病,但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审判制度和证据制度等的调整来看,可以发现这样一个总体思路,即,重在保障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形成内心确信,兼顾被告人各项权利的保护。笔者试从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复、审理期限的合理设置、以事实争议为案件分流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证明责任的明确以及主观证明标准的增设等方面,对此次刑事诉讼法的总体改革思路和相关内容展开分析。 一、恢复案卷移送制度,强化直接言词原则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为确立“控辩式”庭审方式,强化控辩双方平等对抗,避免庭审流于形式,一个重大举措就是将庭前移送全部案卷改变为仅仅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之所以进行案卷移送制度改革,是由于当时主流观点认为,全案移送制度是导致法官先定后审、庭审虚化的主要原因。之所以未彻底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主要是对“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业务水平以及诉讼效率等问题”的顾虑,而作为一种折中方案,“部分移送案卷也可大大降低法官先定后审的可能性”。[1] (一)对1996年案卷移送制度改革的反思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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