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纠纷案例评析

投稿人:yuji… 发布时间:2013/1/10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8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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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原告:刘晓巧(虚拟),女  

被告:盛夏(虚拟),男

刘晓巧和盛夏于1999年恋爱,2000年4月18日自愿登记结婚,2001年12月4日生一女盛雪亭,自2001年开始,双方因被告盛夏酗酒及其他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02年刘晓巧离开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刘晓巧于2002年3月法院起诉,诉称:婚后被告盛夏整天不务正业、酗酒成性,并时常在外赊欠饭费,致使债主到家里索债,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生活。刘晓巧曾多次规劝盛夏,但被告仍不知悔改。故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法院未准。此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被告盛夏仍无悔改表现,现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于2004年6月24日,再次起诉离婚。由于原告刘晓巧没有经济收入,故要求婚生女盛雪亭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付给抚育费100元;现住房系婚后被告盛夏之父赠与双方的,要求分得一间;其他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所付赔偿款25000元,是用原告自筹10000元和被告之父赠与款15000元支付的,故不存在债务问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盛夏辩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教育,但要求原告刘晓巧每月至少给付抚养费150元;婚后所住的房屋属我父亲所有,我父亲从未表示过将房屋赠与双方,双方无权分割该房屋;其他共同财产分割同意原告意见。交通事故所付赔款25000,是由我父筹借垫付的,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均摊;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结婚是人生的必经之路,也是一生中最大的事件之一。但是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幸福美满的本案中刘晓巧与盛夏的婚姻就出现了问题。刘晓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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