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投稿人:yuko… 发布时间:2006/4/27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33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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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法规名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公路管理发布部门:交通部发布日期:1992-6-10法规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则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凡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设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级质监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地、州、市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市级质监分站)或派出质监机构。  第六条各级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监站指导。  第七条各级质监站应按监督工程范围配备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质监人员数量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征求上级质监站意见后确定。质监站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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