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制度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2/9/17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7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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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制度【内容摘要】第七条资产管理处对催缴无效果的用人单位,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向银行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有关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对有资产的欠费企业,应积极实施抵押担保,也可实行第三方担保。抵押期间视同正常缴费,抵押和担保期间可正常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对没有提供抵押担保的欠费企业,可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相应资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正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及时清理、追缴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费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是指 2011年7月1日 《社保法》实施以后产生的欠费( 2011年7月1日 以前的累计欠费为历史欠费)。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纳入我局重要的日常工作,明确责任,列为工作目标,严格考核。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处室、分局)负责排查、核实企业欠费;负责欠费6个月以下的催缴工作。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欠费6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的催缴、查询银行存款账户、资产抵押、自查变现、资产拍卖等工作。  业务内审部门负责对征缴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清欠业务汇总、审核。  缴费登记处负责做好清欠业务的月、季、年报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处室、分局)征缴计划下达后的次月未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即形成欠费,由征缴部门业务经办人员采取电话、信函、网络、当面告知、上门问询等多种形式进行催缴,也可下达《社会保险费催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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