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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司法,提高办案质量,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机关的职权,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维护法律尊严,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公正、讲理、廉洁、文明”的良好形象。根据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所作报告精神,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使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条认定错案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错案追究必须坚持有错必纠,责任自负,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贯彻实施错案责任追究若干规定,必须旗帜鲜明,严肃认真,正确处理,并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和完善。
第二章错案的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错案,是指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含法警)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由于主观过错造成案件事实失实,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的案件。
第六条本院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和执行案件及告诉立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错案并予以追究:
(一)明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不予立案受理或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而立案受理的;
(二)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以权谋私、贪赃卖法、徇私枉法和玩忽职守等司法腐败问题造成错判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或认定事实错误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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