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为完善刑事审判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和规范,根据院内的规章制度,结合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立案庭转办案件由书记员负责签收登记后交庭长审查。
二、庭长审查后,对一审公诉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二审上诉、抗诉案件材料齐备的,指定主审人及合议庭成员,填写案件交办单,由书记员将案件材料转交主审人。主审人应在转交册上签名。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由书记员退回立案庭。
三、主审人接到一审公诉案件后,应将起诉书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在规定期限内送达有关当事人,10日内完成庭前准备工作,并汇报庭长。
主审人接到二审案件后,应进行审查,写出审查报告,及时阅卷,制作阅卷笔录,拟定提审原审被告人、讯(询)问其他当事人的提纲,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审原审被告人,讯(询)问其他当事人。
四、主审人将庭前准备工作完成后,向庭长汇报,由庭长安排开庭日期及地点,由书记员报立案庭排期、公告。
五、开庭日期确定后,庭长及主审人做好以下工作:
1.主审人、书记员负责向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等送达出庭通知书和开庭传票。
2.庭长与法警支队协调,做好被告人提押、值庭及安全保卫工作。
3.需到基层法院开庭的,由庭长提前通知基层法院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六、在庭审中,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要严格遵守《庭审行为规范》,有良好的精神状态,着装规范、整齐,开庭用普通话,用法言法语,庭审程序规范、严谨。
七、庭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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