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资料受理审查制度

投稿人:cdxi… 发布时间:2011/8/20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25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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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资料受理审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副科长、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登记:

  (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

  (二)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三)无违法用地行为或者违法用地行为已经处理的;

  (四)依法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五)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没有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所需材料

  (一)总登记所需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二)初始登记所需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征地勘测图件(划拨);

  4、出让合同(出让方式取得的);

  5、租赁合同(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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